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激光危害分类

激光器的分类基本上是根据其可达发射极限AELAccessible Emission Limit)来划分的,而可达发射极限定义:在确定的危害类别内,允许激光器发射的最大辐射功率和能量,一个激光器可能发射4类激光,但在该激光产品被定为4类之前,其辐射必须真正超过3B类激光发射极限:

I类激光(class 1 Laser product)是无危险不需要进行危害控制的激光产品,在设计的最大发射持续时间内,可达到的发射极限低于照射限值,即使通过光学放大仪器进行光束内视,也不会引起眼损伤。

II类激光(class 2 Laser product)是低危险低功率的可见激光

产品,输出功率大于I类,但小于或等于1mw的连续激光产品或在设计的最大发射持续时间内,输出功率超过相应光束内视照射极限,但不超过0.25s照射时间的眼照射限值的重复频率脉冲激光产品。

IIIA类激光产品(class 3A Laser product)是低危险中功率的激光产品,输出功率为1-5mw,辐照度不大25w/m^2的可见光连续波或重复频率脉冲激光产品.

IIIB类激光产品(class 3B Laser product)是中等危险,中功率的激光产品,这类激光产品包括:辐照量超过相应极限,但小于或等于10j/m^2的脉冲激光产品,辐射功率超过相应眼照射限值,但小于或等于0.5w的连续波或重复频率脉冲激光产品。

IV类激光产品(class 4 Laser product)是高功率的激光产品,即辐射功率超过0.5w的连续波或重复频率脉冲激光产品或辐射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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